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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11 09: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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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的7月份,邓州市某家专门进行种植养殖的合作社,因为私自种植了没有经过批准的果树品种“苏翠一号”,而被起诉。
截至当年11月底,法院裁定合作社需要赔偿原告,也就是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的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也就是新种子法,对之前的《种子法》进行了修正。
据原告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说法,被告是在四年前,也就是2019年开始种植了“苏翠1号”果树品种。
至于果树的来源,是从未经授权的当地饲养员那里购买的果树幼苗。它可以被认为是河南省最早的“苏翠一号”果树的大型种植园之一。
在2022年,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水果收购协议,价格是四元每斤,要求果子在四两以上。
丰达公司此举的目的是整合各部分资源从而连接产业链。然而,在采购过程中,双方就因果产品的质量存在争议,谈判没有成功。
在协商沟通过程中,丰达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告知了对方,《新种子法》所赋予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已经从原来的育种材料延伸到收获的产品,比如果实。
除了“苏翠一号”案,还有玉米“农大372”及其亲本申请权转让协议无效与权属纠纷案、水稻“粤禾丝苗”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玉米“隆平 206”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近些年来,我国许多高校和进行科学研究的院所都开始对研发出的果树新品种进行产权的转让和拍卖。
在2020年的10月22日,一家名为木美土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经销商就用高达一千多万元的价格,仅仅是为了购买一种苹果的独家生产经营权。
苹果品种正是由西北农林大学开发出的“瑞香红”。并且,早在两年前,“瑞香红”就已经获得了农业和农村部的植物新品种权。
在去年的11月份,获得“瑞香红”独家生产经营权的木美土力发布了侵权信息。
显示有高达十八家单位对“瑞香红”种苗构成了侵权行为,并且已经起诉了其中5家,正在走法律程序。
私自种植的绥中县某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需要向木美土力支付赔偿费用共计15万元作为其侵权损失。
近年来,我国异军突起、突然十分流行的的高端水果如“阳光玫瑰”、“秋月”等听起来就很“高大上”的水果品种都是日本研发出的。
在前两年,日本曾派人来我国调查过这些品种是如何流出的,亚新体育但最终也因为取证困难而不了了之,只能因此告终。
面对屡禁不止的侵权案例,日本终于在2021年4月出台了新的“种苗法”以应对此局面。
规定中明确写道,未经许可私自将相关种苗带出日本的,如果被发现将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或最高1000万日元。
这无疑是为了防止日本辛苦培育出的优质品种再次随意流向海外,是对种子产权的一大保护。
有目共睹的是,随着新《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各类农业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各种案例都取得了不小的进展。
不仅如此,值得一提的是,新《种子法》扩大了对于侵权范围的界定,授权育种材料的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和储存过程都可能会存在侵权行为的发生。
并且还增加了“以加工换育种”的侵权行为。在上文提到的“苏翠一号”的侵权案中,侵权的财产就被认定为梨果,而不是传统人们认为的种子、幼苗和枝条等果树的繁殖嫁接材料。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待这件事,植物产权保护权利的扩大化也切切实实增大了某些人的利益,为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更大的成功率。
毕竟,对于育种的科研工作者来说,这可以大大增加他们的积极性,从而培育出更多的优良品种。
对于垄断了种苗的公司来说,由于品种的垄断性,所以可以将种苗的价格保持在较高水平,从而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种植者虽然会花费更高的价格购买种苗,但可以得到相应的正规保证,从而使得自身也获得较大保障。
有些人认为应该进行维权,因为经销商毕竟也是自己花钱才购买到的种苗的品种权,就应该依法享有独家的权利,不容许进行侵犯。
但有很多人认为这种维权会导市场的垄断进而使经销商大额牟利,毕竟种苗变贵没有产品不变贵的道理。
还有人认为,维权不应该仅仅针对种植者,毕竟他们是获利最少、话语权也最少的群体。